滁公管〔201627号关于印发《滁州市专家论证交易文件制度》的通知

滁公管〔201627

  

关于印发《滁州市专家论证交易文件制度》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代理公司:

为更好地体现政府投资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招标采购人及潜在投标人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滁州市专家论证交易文件制度》,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滁州市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试行)》即日起不再执行。

2016113

  

滁州市专家论证交易文件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政府投资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招标采购人及潜在投标人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论证交易文件制度主旨思想“业主指导、设计参与、专家论证”。凡适用于本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文件必须实行专家论证制度,未通过专家论证的交易文件,不得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专家论证交易文件的范围:

(一)项目性质特殊、技术复杂的交易文件;

(二)潜在投标人质疑较多无法确定的交易文件。

第四条  专家论证的内容:

(一)资质条件设置是否必须、合理、完整;

(二)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编写有无缺陷;

(三)技术要求有无倾向性、推荐品牌是否必要;

(四)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完整;

(五)商务条款是否合理;

(六)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专家论证的程序:   

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递交召开专家论证会的申请,专家论证会由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在市交易中心召开,项目主审协助安排场地、监督论证过程,交易文件的论证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当日全部完成。专家论证会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论证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人提出初选专家名单及专家详细情况,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直接确定。  

(二)招标采购人向论证专家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设计人员介绍设计思路,编制交易文件的代理机构向论证专家介绍交易文件编制情况。

(三)在专家论证交易文件时,招标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应回避,待论证专家形成统一意见后再回到论证会场办理确认手续。

(四)专家对交易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围绕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论证专家要对交易文件提出最终论证和修改意见,并将论证意见和修改意见填写在《交易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中,并最终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和修改意见,专家签名生效。

(五)招标采购人对论证专家提出的论证和修改意见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填写在《交易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中。如招标采购人与论证专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提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论证。

(六)论证专家、招标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表》上共同签字确认后,代理机构根据共同签字确认的论证和修改意见,对交易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七)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对论证内容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论证专家的个人论证意见不得外泄。

第六条  参加交易文件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对每位论证专家建立论证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评审的具体情况。根据专家论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论证专家必须秉承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对交易文件进行论证,论证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召开专家论证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招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先行支付,该部分费用在招标采购结束后由中标单位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同时《滁州市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试行)》(滁招管﹝20149号)废止。

 

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公管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6 116日印发